一、外国留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活动,是指外国留学生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的,不获取任何劳动报酬(车贴、餐贴除外)的校外实习活动。

二、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的外国留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上海理工大学学习;

  2.持有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包含实习加注信息的学习类居留证件;

  3.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

  4.实习内容应和本人学习专业有关。

三、外国留学生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前,应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校内申请表

四、外国留学生联系实习单位,向其申请开具 “国际学生校外实习情况证明”(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为“实习情况证明”),以便其知晓接受留学生实习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提供相关注册信息并加盖印章。

  外国留学生实习单位在外省市的,可请实习单位在实习情况证明盖章后传真至校方。

五、如果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情况证明”中关于实习相关信息有需要更正的,留学生办公室向外国留学生出具统一格式的“国际学生校外实习证明(样式见附件二),并在“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上填写实习加注内容。

六、外国留学生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加注,应提交本人护照、住宿登记单、实习情况证明”或“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证明”以及填写实习加注内容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如需同时办理居留许可,还应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外国留学生在办理居留许可的同时申请实习加注,按居留许可办理业务收费,不另行收取费用;已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实习加注,收费为200/次。

七、外国留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期间,如发生就读院校、实习单位变更等情况,应暂时中断实习活动,留学生办公室为符合校外教学实习条件的外国留学生重新办理加注手续后,才可恢复实习。

八、外国留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期间,如发生护照、居留证件换、补发或延期等情况,无须中断实习活动,但应向留学生办公室申请开具填写了实习加注变更内容和备注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然后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本人护照、住宿登记单、以及“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申请实习加注变更。

  重新办理居留许可时未同时申请办理加注手续,视作此次校外实习活动的终止。

九、外国留学生申请延长实习期限、其护照和实习单位等没有发生变更的,无须中断实习活动,但应提交本人护照、住宿登记单、以及填写了实习加注变更内容和备注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实习加注变更。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实习加注或备案手续,或超越“信息表”上所载明时间、单位等范围的实习活动,为非法就业行为,本市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外国留学生应在办理实习加注后,才能从事校外实习活动。请外国留学生注意实习起止日期,以防超期限实习而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附件一 国际学生校外实习情况证明(简称 实习情况证明).docx

附件二  国际学生校外实习证明.docx

学历留学生需办理实习加注的,请到“常用下载”-学历留学生校外实习加注申请材料

非学历留学生需办理实习加注的,请向项目联系老师咨询